醫療器械FDA注冊
發布時間:2017-05-03 17:31:46 瀏覽次數:920
醫療器械介紹:
FDA對醫療器械有明確和嚴格的定義,其定義如下:“所謂醫療器械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儀器、裝置、工具、機械、器具、插入管、體外試劑及其它相關物品,包括組件、零件或附件:明確列于National Formulary或the Unite States Pharmacopeia或前述兩者的附錄中者;預期使用于動物或人類疾病,或其它身體狀況之診斷,或用于疾病之治愈、減緩與治療者;預期影響動物或人體身體功能或結構,但不經由新陳代謝來達到其主要目的者”。
只有符合以上定義的產品方被看作醫療器械,在此定義下,不僅醫院內各種儀器與工具,即使連消費者可在一般商店購買之眼鏡框、眼鏡片、牙刷與按摩器等健身器材等都屬于FDA之管理范圍。它與國內對醫療器械的認定稍有不同。
根據風險等級的不同,FDA將醫療器械分為三類(Ⅰ,Ⅱ,Ⅲ),Ⅲ類風險等級最高。FDA將每一種醫療器械都明確規定其產品分類和管理要求,目前FDA醫療器械產品目錄中共有1,700多種。任何一種醫療器械想要進入美國市場,必須首先弄清申請上市產品分類和管理要求。
FDA針對醫療器械制訂了許多法案,并不時地進行修改和補充,但根本的法案并不多,主要包括:聯邦食品、藥品與化妝品法案(FD&C Act,根本法案);公眾健康服務法案;公正包裝和標識法案;健康和安全輻射控制法案;安全醫療器械法案;現代化法案。對這些法案,FDA給予了非常詳細的解釋,并配套有具體的操作要求。企業在計劃進入美國市場前,需仔細評估針對自己產品相關的法規和具體要求(包括不同的美國產品標準要求)。
在明確了以上信息后,企業就可以著手準備有關的申報資料,并按一定程序向FDA申報以獲取批準認可。對于任何產品,企業都需進行企業注冊(Registration)和產品列名(Listing)。對Ⅰ類產品(占47%左右),實行的是一般控制(General Control),絕大部分產品只需進行注冊、列名和實施GMP規范,產品即可進入美國市場(其中極少數產品連GMP也豁免,極少數保留產品則需向FDA遞交510(K)申請即PMN (Premarket Notification));對Ⅱ類產品(占46%左右),實行的是特殊控制(Special Control),企業在進行注冊和列名后,還需實施GMP和遞交510(K)申請(極少產品是510(K)豁免);對Ⅲ類產品(占7%左右),實施的是上市前許可,企業在進行注冊和列名后,須實施GMP并向FDA遞交PMA(Premarket Application)申請(部分Ⅲ類產品還是PMN)。
對Ⅰ類產品,企業向FDA遞交相關資料后,FDA只進行公告,并無相關證件發給企業;對Ⅱ、Ⅲ類器械,企業須遞交PMN或PMA,FDA在公告的同時,會給企業以正式的市場準入批準函件(Clearance),即允許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在美國醫療器械市場上直接銷售其產品。至于申請過程中是否到企業進行現場GMP考核,則由FDA根據產品風險等級、管理要求和市場反饋等綜合因素決定。
綜合以上內容可知,絕大部分產品在進行企業注冊、產品列名和實施GMP,或再遞交510(K)申請后,即可獲得FDA批準上市。
醫療器械分類:
醫療器材的分級原則是記載于FD&C Act第513節,規定醫療器材分成三級:
一類器械:一般管制
這些器材只要經過一般管制就可以確保其功效與安全性,如拐杖、眼鏡片、膠布等,約占全部醫療器材的27%。這些管制包括:禁止粗制濫造及不當標示的產品銷售;FDA得禁止不合格產品銷售;必須報告FDA有關危害性、修理、置換等事項;限制某些器材的販賣、銷售、及使用;實施GMP;要求國內制造商、進口商及銷售者都要向FDA注冊,制造者須列明所制造的產品。Class II及Class III同樣要遵守以上要求。
這些器材只要經過一般管制就可以確保其功效與安全性,如拐杖、眼鏡片、膠布等,約占全部醫療器材的27%。這些管制包括:禁止粗制濫造及不當標示的產品銷售;FDA得禁止不合格產品銷售;必須報告FDA有關危害性、修理、置換等事項;限制某些器材的販賣、銷售、及使用;實施GMP;要求國內制造商、進口商及銷售者都要向FDA注冊,制造者須列明所制造的產品。Class II及Class III同樣要遵守以上要求。
二類器材:特別管制(Special Controls)
這些產品除了上述一般管制之外,尚須符合FDA所訂定的特別要求或其它工業界公認的標準,此類產品包含醫用手套、電動輪椅、助聽器、血壓計、診療導管等,約占所有器材的60%。FDA的特別要求之中,對特定產品另有強制性的標準(mandatory performance standards)、病患登記及上市后監督等。
這些產品除了上述一般管制之外,尚須符合FDA所訂定的特別要求或其它工業界公認的標準,此類產品包含醫用手套、電動輪椅、助聽器、血壓計、診療導管等,約占所有器材的60%。FDA的特別要求之中,對特定產品另有強制性的標準(mandatory performance standards)、病患登記及上市后監督等。
三類器材:上市前許可
一般來說,Class III的產品多為維持、支持生命或植入體內的器材,對病患具有潛在危險,可能引起傷害或疾病者,如心律調節器、子宮內器材及嬰兒保溫箱等,約占所有器材的8%。這些器材必須取得FDA的PMA之后方能銷售。原則上,1976年以前已上市的產品(Preamendment Devices)除非FDA有要求,毋須經FDA的PMA即可繼續銷售,目前FDA在135項Preamendment Devices之中要求8種器材必須申請上市前許可,包括
1. 植入式小腦刺激器(1984,6,28);
2. 植入式橫隔膜神經刺激器(1986,4,8);
3. 子宮內避孕器(1986,8,4);
4. Transabdominal Amnioscope (Fetoscope) and Auessories(1987,1,29);
5. 替代心臟(1987,5,13);
6. 輸卵管閉塞手術器材(1987,12,31);
7. 植入式小腦/腦下皮質刺激止痛器材;
8. 以及硅膠乳房填充物(1991,7,9)。
一般來說,Class III的產品多為維持、支持生命或植入體內的器材,對病患具有潛在危險,可能引起傷害或疾病者,如心律調節器、子宮內器材及嬰兒保溫箱等,約占所有器材的8%。這些器材必須取得FDA的PMA之后方能銷售。原則上,1976年以前已上市的產品(Preamendment Devices)除非FDA有要求,毋須經FDA的PMA即可繼續銷售,目前FDA在135項Preamendment Devices之中要求8種器材必須申請上市前許可,包括
1. 植入式小腦刺激器(1984,6,28);
2. 植入式橫隔膜神經刺激器(1986,4,8);
3. 子宮內避孕器(1986,8,4);
4. Transabdominal Amnioscope (Fetoscope) and Auessories(1987,1,29);
5. 替代心臟(1987,5,13);
6. 輸卵管閉塞手術器材(1987,12,31);
7. 植入式小腦/腦下皮質刺激止痛器材;
8. 以及硅膠乳房填充物(1991,7,9)。
在SMDA的規定之下,FDA也可以視需要把原先Class III的Preamendment Devices重新歸類到Class II或Class I。FDA藉由技術咨詢委員會(Panel)來進行分類、重新分級以及上市前許可的工作,目前FDA設有16個Panel,每一個Panel由一位醫學專家及六位學者所組成,另有不具投票權的消費者代表、產業界代表參與,任期4年。除了依據器材的風險來分級之外,依照器材的用途,FDA把現有醫療器材產品總共被分成16類、1700種,這些名單可以在「醫療器材與體外診斷產品分類名錄」(Classification Names for Medical Devicesand 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s)中查到。有一些在1976以前被分類為藥品的體外診療器材已被重新分類為醫療器材,稱為Transitional Devices,它們多半屬于Class III。除了FDA主動重新分類之外,廠商也可向FDA提出重新分類的申請。
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流程:
一類醫療器械的注冊流程:(2,3類需要資料比較繁多,請來電詳詢)
1.準備申請材料
1)申請表
2)委托書
3)產品資料
4)美國進口商信息
5)FDA要求的其他材料(如有)
2.交納FDA官費以及預付費用以及材料
3.向FDA提交申請
4.完成后官網可查信息
5.需要2-3周
1.準備申請材料
1)申請表
2)委托書
3)產品資料
4)美國進口商信息
5)FDA要求的其他材料(如有)
2.交納FDA官費以及預付費用以及材料
3.向FDA提交申請
4.完成后官網可查信息
5.需要2-3周
何時無需510(K)何時需要510(K):
下面情況下無需 510(k):
1. 如果器械廠家向另一個企業賣沒有完工的器械,要求進一步加工,其中包括用于其它企業組裝器械的零件的情況下,不需要遞交510(k)。 然而,如果生產的零件是要直接賣給終端用戶作為替代零件,就需要510(k)。
2. 如果生產的器械不上市或不進行商業分發,就不需要 510(k)評估或檢驗器械。這包括臨床評估。如果生產的器械用于進行臨床試驗,則可能受到研究用器械赦免(IDE)法規的管理。
3. 如果分銷其他公司國內生產的器械,代理商不需要遞交510(k)。代理商可以把“Distributed by ABC Firm”的標簽貼在器械上,賣給終端用戶而不用遞交510(k)。
4. 大多數情況下,如果器械現有的標簽或條件沒有顯著改變,那么再包裝者或再標注者就不要求遞交510(k)。
5. 如果器械是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,就不用遞交510(k)文件,除非進行了改進或使用目的上有變化。這些器械被稱為“grandfathered”。
6. 如果是外國制造器械的進口商,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遞交510(k):
a. 510(k)已經由外國廠家遞交,并得到上市批準,或
b. 510(k) 已經由進口商代表外國廠商遞交了,并得到上市批準。如果一個進口商代表外國廠商遞交了510(k),那么所有從相同的國外廠商(510(k)持有人)進口相同器械的其他進口商就不要求遞交此器械的510(k)文件。
某些Ⅰ類或Ⅱ類器械在第一次上市時可以不遞交510(k)。Ⅰ類和Ⅱ類赦免器械的規范可以在醫療器械赦免中找到。
2. 如果生產的器械不上市或不進行商業分發,就不需要 510(k)評估或檢驗器械。這包括臨床評估。如果生產的器械用于進行臨床試驗,則可能受到研究用器械赦免(IDE)法規的管理。
3. 如果分銷其他公司國內生產的器械,代理商不需要遞交510(k)。代理商可以把“Distributed by ABC Firm”的標簽貼在器械上,賣給終端用戶而不用遞交510(k)。
4. 大多數情況下,如果器械現有的標簽或條件沒有顯著改變,那么再包裝者或再標注者就不要求遞交510(k)。
5. 如果器械是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,就不用遞交510(k)文件,除非進行了改進或使用目的上有變化。這些器械被稱為“grandfathered”。
6. 如果是外國制造器械的進口商,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遞交510(k):
a. 510(k)已經由外國廠家遞交,并得到上市批準,或
b. 510(k) 已經由進口商代表外國廠商遞交了,并得到上市批準。如果一個進口商代表外國廠商遞交了510(k),那么所有從相同的國外廠商(510(k)持有人)進口相同器械的其他進口商就不要求遞交此器械的510(k)文件。
某些Ⅰ類或Ⅱ類器械在第一次上市時可以不遞交510(k)。Ⅰ類和Ⅱ類赦免器械的規范可以在醫療器械赦免中找到。
在下列情況下需要遞交510(k):
1) 第一次進行商業分配(上市)。在1976年5月28日之后(FD&C Act進行醫療器械修正的有效日期),任何想在美國出售醫療器械的人都要求在器械上市之前至少90天遞交510(k)申請。如果器械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不是由你的公司上市的,要求遞交510(k)。
2) 對于已上市器械提出不同的使用目的。510(k)規范(21 CFR 807)對于使用目的的主要變化,特別要求遞交上市前通知書。使用目的在器械的標注或廣告的聲明中指出。然而,如果使用意圖沒有全部發生變化,大多數的變化都需要遞交510(k)。
3) 已上市器械發生改變或改進,如果這個改變能夠嚴重影響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情況下。
申請人負責決定改進是否能夠嚴重影響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。無論得出怎樣的結論,都要做紀錄,此記錄能夠在器械主記錄中反應出來,在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下,改變控制記錄。如果被詢問到,申請者就能夠證明評估了這個改動。
對現有器械進行了顯著影響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改變或改動,或者上市器械的指南為全新的,或與原來不同的情況下,要求遞交新的,完整的510(k)文件。
2) 對于已上市器械提出不同的使用目的。510(k)規范(21 CFR 807)對于使用目的的主要變化,特別要求遞交上市前通知書。使用目的在器械的標注或廣告的聲明中指出。然而,如果使用意圖沒有全部發生變化,大多數的變化都需要遞交510(k)。
3) 已上市器械發生改變或改進,如果這個改變能夠嚴重影響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情況下。
申請人負責決定改進是否能夠嚴重影響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。無論得出怎樣的結論,都要做紀錄,此記錄能夠在器械主記錄中反應出來,在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下,改變控制記錄。如果被詢問到,申請者就能夠證明評估了這個改動。
對現有器械進行了顯著影響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改變或改動,或者上市器械的指南為全新的,或與原來不同的情況下,要求遞交新的,完整的510(k)文件。